湖北科技学院党外知识分子
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科技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英文译名为:Non-party intellectual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Hube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二条 本会是在湖北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以党外知识分子特别是党外高级知识分子的代表人士为主体,具有统战性、联谊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是湖北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团体会员,业务主管部门为学校党委统战部,接受中共湖北省委统战部、湖北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宣传和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维护党外知识分子的权益,加强学校党委与党外知识分子之间的联系以及学校党外知识分子之间的交流、团结与合作,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努力把本会建设成为党外知识分子之家。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是:
1、学习培训 组织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统一战线政策,增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创造条件,积极组织开展理论学习、专题讲座、交流研讨会等学习活动,推动会员间互动学习、相互启发、共同提高。
2、建言献策 围绕中心工作引导会员结合自身岗位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专题考察,及时了解、反映党外知识分子的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和地方发展建诤言、献良策,也为知识分子发挥才智和特长创造条件。
3、联谊交友 组织会员开展丰富多彩的联谊活动,加强与兄弟院校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联系与交往, 争取将本会建设为党外知识分子和谐之家。
4、举荐人才 积极宣传党外人士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和先进事迹,举荐政治坚定、业务突出、群众认同的优秀人才在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学校以及有关群众团体中任职。
5、服务社会 关心社会发展、关注社会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组织开展讲学、培训、科技咨询、科技开发和扶贫帮困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本会不定期开展活动,由秘书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为湖北科技学院在岗民主党派、无党派教职工,遵守湖北科技学院校纪校规;
3、本人申请,并愿意履行会员的义务,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4、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作出一定贡献,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历或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个人提交入会申请;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通知申请人;
4、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在本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给予保护和代为申诉;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3、关心与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为其他会员提供各种信息资源,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正式提交书面申请,通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批准;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因工作需要辞职、调离学校或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会员也视为自然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部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用通讯、邮件形式传达有关精神,征求意见。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退会除名;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以上事项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也可通过通讯、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3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除应具备本章程第八条所规定的入会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选任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2、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在党政管理系统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3、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秘书长不超过45;
4、热心本会工作,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由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召开会长会议、理事会议、会员大会;
2、检查会长会议、会员大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协助召集理事会;
2、分工协助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履行使下列职责: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起草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实施会长会议、会员大会的决定、决议;
3、组织协调本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本会内部机构候选负责人,提交会长会议决定;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工作机构设在学校党委统战部。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有:
1、学校支持的活动经费;
2、学校其他单位或部门、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的捐赠和资助;
3、在学校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学校党委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